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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澄清未積欠選手獎金 符合條件者方可請領

點閱:2651

發布日期:108年4月2日

發稿單位:競技運動組

承辦人:伍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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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b294@mail.sa.gov.tw

新聞聯絡人:謝奇穎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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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立法委員何志偉今(2)日召開記者會所提國光體育獎章積點制積欠選手獎金一案,體育署發布新聞稿澄清表示,89年之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及91年以後修法,積點選手之權益均於現行頒發辦法予以保障,如於後續競賽成績獲獎時,均得依現行法規,併原獲點數申請獎勵,故無積欠獎助學金事宜。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立法精神係獎勵優秀運動員參加「國際運動競賽」為國爭光,在民國89年至91年頒訂上開辦法,以「鼓勵」性質設計積點,因當時我國的競技實力難以在國際競賽嶄露頭角,為鼓勵選手積極訓練與參賽,從國內賽事至國際賽事,青少年至成人,累積經驗力求進步,循序漸進培養人才於國際體壇發光,其參加各次賽事得名所獲積點數可持續累積,累積達到50點門檻才予以獎勵,頒給獎助學金及獎章。

 

原體委會(目前為體育署)積點獎勵制度實施後,發現部分選手因生涯規劃,未必參加國際賽會,且考量國內賽事已有各縣、市政府獎勵制度,為符合「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獎勵參加國際賽會之意旨,爰修法取消積點制並回歸獎勵國際賽事獲獎選手,但為顧及原已獲積點選手之權益及銜續新舊辦法,規定原積點制所獲積點保留,配合其後續參加國際賽會獲獎時併計(1點折算1),達50點一併頒給,例如A選手獲得三等一級獎章,60萬獎金,其既有點數5點,則可合併請領65萬獎金。

有關立法委員之建議,選手既累積點數低於50點部分是否修法給予獎勵,涉及政策修法,體育署將於一個月內納入評估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