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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紓困作業依法行政 7/31前受理申請 嚴謹審查絕無浮濫核發紓困補助款

點閱:2137

發布日期:109年7月1日

發稿單位:綜合規劃組

單位聯絡人:黃名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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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聯絡人:張儒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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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運動產業紓困,教育部體育署已建置系統並自109年5月7日起開放線上受理申請,截至6月30日為止,共有2,148家事業已在線上申請案號填                          寫資料中,其中已完成填寫資料並在線上送出申請者計有462件,體育署刻正審查已成功送出的申請案件,目前已核定248家運動事業,總金額約1億900萬元,平均每家運動事業核定紓困補助金額約44萬元。本次紓困特別預算總額為19.5億元,目前持續受理申請至7月31日,媒體報導指稱僅131家企業分19.5億元,體育署澄清並非事實。

體育署依據「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辦理運動產業紓困作業,受理對象為從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業別之運動產業業者,並輔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或財政部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確認申請人是否屬運動事業,一家事業無論規模大小均僅能提出一個申請案,並應切結無重複以同一事實向其他部會提出紓困補助申請,且須有受疫情衝擊影響,經認定前後期比較營業額有減少達15%,經認定屬實者,方可提出申請;另按前述比較基準,營業額減少達50%者,則屬營運艱困的運動事業。

本項紓困申請審查作業,體育署依據申請人資格及事業類別等要項,秉持審慎態度進行初審,初審通過者提報審查小組進行第二階段實質審查,並視需要聘請專業委員,針對不同類別案件協助審查。至於媒體報導指稱部分受補助對象似不具運動事業資格仍能獲得補助,或有一魚兩吃情事,據查該事業在提出申請時,已具結其為運動用品或器材批發及零售業,並具相關體育用品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格,提報審查小組複審通過,非僅以事業名稱為判斷依據;紓困目的係協助事業渡過疫情難關,無論事業是否為關係企業,其若符合規定皆可提出申請,避免事業對員工進行裁員、減薪及無薪假等行為。另審查小組複審時若無法認定申請人是否具有運動產業的實質營業行為時,則要求申請人提出佐證資料以供判斷。

另媒體報導1,361家運動彩券經銷商3月份每家已獲「運動發展基金」補助1萬元,係考量運彩銷售金額部分會挹注「運動發展基金」充實體育署執行業務經費來源所給予的額外協助,運動彩券經銷商亦屬運動博弈業,若其符合前述衰退標準,亦可就特別預算紓困補助措施部分提出申請。本次政府編列特別預算之紓困措施,若同一事業的營業項目分屬不同主管機關管轄,由於補助性質相同,故事業僅能擇一機關申請,不得重複申領。因事業皆有切結,故若有重複申請,則應繳回補助款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體育署辦理運動產業紓困作業係依法行政,採嚴謹兩階段審查,並無浮濫核發紓困補助款情事。另紓困申請最終期限為109年7月31日,體育署呼籲符合資格的運動產業業者,把握時效提出申請,以協助受疫情影響運動產業業者渡過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