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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認可 社團法人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為體育紛爭仲裁機構

點閱:1989

發布日期:109年11月23日

發稿單位:綜合規劃組

單位聯絡人:周永都視察

電話:02-8771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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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聯絡人:徐淑婷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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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9年11月17日公告社團法人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簡稱法學會)成為我國第二家體育紛爭仲裁機構,自即日起,運動選手、教練或體育團體,若是發生體育紛爭時,可依「國民體育法」(簡稱國體法)第37條規定向法學會申請仲裁。

體育紛爭有其專業及急迫性,若循求一般司法救濟途徑,常緩不濟急,並非理想之解決紛爭模式,考量選手運動生涯或顛峰時期可能相當短暫,倘在訴訟上花去冗長時間,對其前途將造成損害,故亟需引進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以迅速掌握問題所在並予解決依據國體法第37條規定,為充分保障選手、教練等當事人權益事項,期藉由引進國外體育紛爭仲裁制度,賦予經由教育部認可具專業、公正、快速、獨立、客觀的第三方外部獨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藉由具有法律或體育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協助解決體育運動相關紛爭。

為落實國體法第37條相關規定,教育部業於108年6月4日訂定發布「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簡稱本辦法),作為創設我國體育紛爭仲裁機制之依據,針對選手或教練就違反運動規則、代表隊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提名或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若對其所屬特定體育團體之申訴決定不服,增加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及救濟管道;依據本辦法規定,對於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組織、仲裁人資格、仲裁程序、申請仲裁期限、準用規定、仲裁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皆有明訂,經教育部認可適格之公益性法人為「體育紛爭仲裁機構」,賦予其辦理體育紛爭仲裁業務之法定權力,以協助處理未來肇生紛爭之案件。

截至目前,教育部已認可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與法學會二家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爾後,相關爭議當事人(選手、教練、體育團體等)倘遇前揭違反規定或權利義務事項,若對其所屬特定體育團體之申訴決定不服,皆可依本辦法規定向二家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解決及救濟程序。教育部體育署表示,體育紛爭仲裁機制係屬新創設,期盼藉由賦予體育紛爭仲裁機構辦理體育紛爭仲裁業務之法定權力,在符合公信力、公正性及專業性程序,協助處理未來肇生紛爭之案件,也藉由本機制之建立,更健全體育相關事務。

(圖)(附件照片)1091123-1-教育部體育署

(附件照片)1091123-1-教育部體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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