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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教練消費糾紛有解 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將俟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施行

點閱:2034

發布日期:110819

發稿單位:運動設施組

單位聯絡人:吳佩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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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聯絡人:鄒艾紋科長

電話:02-8771-1881

E-mail: evantsou@mail.sa.gov.tw

鑒於國人健身風氣日盛,許多民眾開始到健身中心找尋專業之健身教練進行運動訓練,教育部體育署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選擇的權利、表達意見及退費請求的權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授權訂定「健身教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健身教練契約),將俟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施行。

健身教練契約明文規定業者應清楚載明健身教練契約應記載提供服務之堂數、指定教練姓名、教練與學員比例及是否需具備健身中心會員資格等。另為避免業者過度推銷教練課程,導致消費者購買多筆課程並於期限前用不完的情形,特於健身教練契約中明定,若消費者購買健身教練課程,每週平均逾5堂,在契約期限內,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業者不得另收手續費。

消費者於健身教練契約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例如消費者購買12堂教練課程,11,000元計算,約定3個月使用完畢,逐月分配,故1個月使用4堂教練課程。當消費者於第1個月僅使用3堂,消費者在第2個月時要求業者終止契約,退費就從第2個月剩餘的堂數計算,第1個月未使用之堂數不列入計算,故剩餘堂數為8堂,應退餘額為8,000元;未事先約定者,按未完成服務堂數佔契約總價額比例退還餘額,係指消費者購買12堂教練課程,11,000元計算,並無約定分配每月應使用堂數,則消費者在使用第3堂後要求終止契約,其退費則依未完成服務堂數9堂計算。終止契約之手續費,業者可選擇應退餘額百分之o計,但不得逾20%,且以9,000元為上限。

為避免業者利用贈與課程堂數過度引誘消費者大量簽約,導致消費者請求終止契約時,計算退費額度容易引起爭議,健身教練契約規定贈與價值的總額應明確。業者如贈與消費者課程堂數,應一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故當消費者購買10堂教練課程總價12,000元(1堂價格1,200),業者贈送2堂教練課程,則業者贈與之2堂教練課程應納入契約範圍,消費者之契約應變成12堂教練課程,共12,000元(1堂價格1,000)。

如果消費者使用2堂教練課程以後,與業者終止契約,則契約價值剩下10,000元,不得主張先使用的是贈與之堂數,要求退費12,000元。當業者以商品及其他內容為贈品,例如免除手續費或入會費皆應屬贈品,於契約終止時,業者不得向消費者要求返還贈送的商品、手續費或入會費差額等。

鑒於健身中心消費糾紛不斷攀升,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去(109)年各直轄市、縣()政府受理消費者申訴及申請調解案件統計數據顯示,健身中心相關爭議有3,784件,其中主要申訴的問題包括解約退費糾紛,且又以健身教練於簽約課程中臨時離職,但消費者不願更換教練所衍生之退費爭議及健身房無預警停業或解約退費等問題佔多數。為解決相關消費問題,體育署將於健身教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施行後,同步要求全國各地方政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及健身教練契約加強教育宣導且落實查核作業,持續努力建構國人健全良善的健身環境。

(圖)(附件照片)1100819-1-體育署召開例行記者會說明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將俟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施行。(左起:林哲宏副署長及設施組黃幸玉專委)

(附件照片)1100819-1-體育署召開例行記者會說明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將俟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施行。(左起:林哲宏副署長及設施組黃幸玉專委)

(圖)(附件照片)1100819-1-體育署召開例行記者會說明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將俟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施行。(左起:林哲宏副署長及設施組黃幸玉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