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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冰球協會自籌款不受監督之報導 體育署強調可查察財務資料

點閱:967

發布日期:110年11月1日

發稿單位:競技運動組

承辦人:謝奇穎科長

電話/手機:02-87711862

E-mail:kawamig@mail.sa.gov.tw

新聞聯絡人:謝奇穎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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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10月30日「冰球協會爽領百萬補助 球員好慘!自費出國爭光僅領1萬」報導,引述體育署表示特定體育團體自籌經費不受體育署監督說法,體育署今(1)日特別澄清,體育署仍可本於國民體育法35條規範,辦理檢查特定體育團體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

體育署表示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出國參賽活動經費來源除體育署補助經費外,協會則須另籌募經費支應不足部分。其中使用體育署補助經費部分,支用科目及基準須嚴格依據「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規定辦理,並應檢附支出憑證正本核結補助經費;另有關自籌經費使用部分,特定體育團體則可依據活動目的及實際需求支用自籌經費,體育署並無於活動前指定或指導其自籌經費支用科目或對象情形。

體育署於上週受訪時強調相對於明確規範的補助經費支用方式,體育署不會於活動前強制規範特定體育團體使用自籌經費的內容,其意旨並非報載所稱完全「無法監督」自籌經費使用情形,體育署仍可依國民體育法35條辦理特定體育團體財務查核等監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