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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修正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並自即日起生效

  • 資料來源:運動設施組 / 賴小姐 / 02-8771-1843
  • 更新日期:111/05/04
點閱:8273

一、考量Omicron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本土疫情持續升溫,且境外移入病例尚處高點,社區風險快速升高,為保護高風險場所(域)、活動之工作與從業人員及參與民眾健康,自111年4月22日起,強化該等場所(域)、活動對象之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爰本次指引修正如下:

(一)場館所屬教練/工作人員/從業人員/流動人員應完成3劑疫苗施打,始得提供服務;未完成者須每週進行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新進人員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陰性證明)

(二)修正確診者之應變措施。

二、如對旨揭防疫管理指引有疑問者,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2:00、13:30-18:00)逕洽本部體育署(02)87711516、(02)87711521、(02)87711843、(02)87711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