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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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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盈餘分配與運用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
券盈餘,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並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
式管理運用。運動彩券各年度銷售及可分配盈餘數額如下表。
運動彩券各年度銷售及可分配盈餘數額
單位:新臺幣/元
年度
實際營收
可分配盈餘
97
年度
5,227,790,590
680,164,474
98
年度
13,932,083,390
1,847,580,186
99
年度
14,981,178,405
1,974,693,994
100
年度
12,827,119,665
1,660,366,257
101
年度
15,146,494,560
1,965,048,028
102
年度
14,933,576,030
1,950,317,820
運動發展基金
102
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其中基金來源收入
45
億
2,029
萬
6,000
元,達成率約
100.04%
;基金用途執行
21
億
8,730
萬
5,000
元,執行率約
89.75%
;
基金賸餘
25
億
5,906
萬
1,158
元。各項計畫之執行情況分述如次:
(一)基金來源部分:
1.
運動彩券盈餘收入:預算編列
44
億
7,300
萬元,收入
44
億
7,300
萬元,執
行率
100%
。
2.
利息收入:預算編列
4,729
萬
6,000
元,收入
4,162
萬
8,002
元,執行率約
88.02%
。
(二)基金用途部分:
1.
培訓體育運動人才計畫預算編列
10
億
6,780
萬元,執行
10
億
4,897
萬
8,137
元,執行率約
9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