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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子法修正發布 開創運動產業新榮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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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新聞稿】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子法修正發布

開創運動產業新榮景

發布日期:108年2月13日

發稿單位:綜合規劃組

新聞聯絡人:施誠科長、林逸茜科員

電話:0932-393681/0939-975961

E-mail:0174@mail.sa.gov.tw

0315@mail.sa.gov.tw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於106年11月29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2251號令發布修正第2、4~16、20、23、24、26、31、33條條文;增訂第 26條之1條文;刪除第17、18條條文,為本條例自101年3月1日行政院核定施行以來首次修訂,期望透過本次修法,為成長發展中的我國運動產業注入新契機並開創新紀元,進而成為推升我國經濟發展的新驅動力。

  本次子法自106年11月29日修正、研訂至今(13)日已全數發布完竣,本次子法修正、研訂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重新定義運動產業範疇】(4)為呼應世界各國運動產業發展潮流,將「電子競技」及「運動經紀及管理顧問」增加納入運動產業內容及範圍。

 

二、【鼓勵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產業】(7)職業運動的蓬勃發展為帶動整體運動產業發展的重要驅力,為促進職業運動發展,依據條例第7條增訂「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獎勵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期能吸引更多國家社會資源投入我國職業運動產業。

 

三、【雙軌推動發展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並提高國際採認層級】(11)為擴大運動產業職能建置基礎,增加主管機關得因應產業發展需求主動委託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目前已接受3件民間機構申請訂定職能基準之案件,分別為「運動活動企劃人員」、「體育行政管理人員」及「幼兒體育指導員」,並委託國立台北大學辦理「運動經紀人職能基準」,期待藉由法規協助提升產業人才能力。

 

四、【協助設置運動產業園區】(15)本次增訂「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並於107年10月24日發布,輔導獎助地方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期透過產業群聚效益促進我國運動產業的發展。

 

五、【增訂個人捐贈運動員綜所稅優惠措施】(26條之1)本次增訂「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並於108年1月8日發布,未來個人可透過政府專戶捐贈運動員,將可在申報綜所稅時,列入列舉扣除額享有減稅優惠,擴增我國體育運動的推展資源,讓未來運動產業的發展更臻完善,體育署刻正著手規劃辦理個人捐贈專戶相關作業。

 

  體育署表示,為因應運動產業日新月異的發展,此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項下法規命令之修正及研訂,有賴各相關部會鼎力協助及配合,尤其是財政部的配合支持與協助,體育署期盼透過本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正,能為運動產業帶來新氣象,建構我國更優質運動產業發展環境。後續體育署將會同相關部會積極依據本條例項下法規命令辦理各項業務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的工作,以創造未來運動產業發展的繁榮遠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