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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績優教練

  • 資料來源:競技運動組 / 陳小姐 / 02-87711863
  • 更新日期:2024/01/22
  • 點閱:47664


(一)背景說明
為獎勵參加國際運動賽事成績優良、為國爭光之運動選手,依各種不同賽會重要性及難易度,給予獲得佳績之優秀選手1等1級至3等3級不同等級之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教練獎勵部分則依「有功教練獎勵辦法」頒發予戮力指導選手參加奧運及亞運奪牌之國家代表隊及培訓隊教練獎章及獎金。
(二)依據
1、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政府應予以獎勵…」。
2、99年9月9日以體委競字第09900216223號令修正發布「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3、99年8月31日體委競字第09900198033號令修正發布「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4、107年07月20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25111B號 令號令修正發布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5、109年05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90017646B號令修正發布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第4條。
(三)執行方式
1、有功教練獎勵範圍
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其實際指導之選手獲得下列成績之國光體育獎章(以下簡稱國光獎章),且經核定參加該屆運動賽會之國家代表隊或國家培訓隊教練為限者:
(1)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種類(項目):
A.個人項目田徑、游泳及體操前八名;其餘前四名。
B.團體球類項目前四名。
(2)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正式競賽種類(項目)前三名。
2、教練獎勵申請
(1)各特定體育團體依各該有功教練對獲獎選手(隊)貢獻度研訂獎金分配方式,提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並於賽前一個月報署核備。
(2)有功教練獎勵之申請,由各體育團體於第二條賽會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符合資格之教練名冊、成績證明、理事會會議紀錄、獎金分配比例方式及教練獎勵名單等資料報署審查。
3、選手及教練獎勵核定及頒獎程序
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審查,經「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獎勵審查會」審議通過及核定後,一次撥入獲獎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另國光體育獎章由本部定期公開頒發。
(四)執行成效
1、核定獎勵2012年倫敦奧運有功教練14人獲頒國光體育獎章,核發有功教練獎金新臺幣350萬元。
2、核定獎勵2014年仁川亞運有功教練58人獲頒國光體育獎章,核發有功教練獎金新臺幣1,150萬元。
3、核定獎勵2016年里約奧運有功教練11人獲頒國光體育獎章,核發有功教練獎金新臺幣500萬元。
4、核定獎勵2018年亞運有功教練152人次獲頒國光體育獎章,核發有功教練獎金新臺幣1,890萬元。
5、核定獎勵2018年亞運有功教練7人次獲頒國光體育獎章,核發有功教練獎金新臺幣1,00萬元。
6、核定獎勵2020東京奧運有功教練38人次獲頒國光體育獎章,核發有功教練獎金新臺幣3,730萬元。
7、核定獎勵2022杭州亞運有功教練159人次獲頒國光體育獎章,核發有功教練獎金新臺幣4,350萬元。


(五)未來工作重點
賡續獎勵指導選手獲得國際運動競賽成績優良之有功教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