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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教練消費糾紛有解了 體育署研擬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

點閱:5781

發布日期:108年7月18日

發稿單位:運動設施組

聯絡人:黃幸玉科長

電話:02-8771-1881

E-mail:0086@mail.sa.gov.tw

承辦人:楊詠禎小姐

電話:02-8771-1882

國人選擇各類型健身服務及課程屢生爭議與糾紛,體育署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選擇的權利、表達意見及退費請求的權利,研擬「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建構國人健全良善的健身環境。

鑑於國人健身風氣日盛,健身產業態樣也日趨多元,除了到健身中心運動外,越來越多人也開始找健身教練進行訓練,近年來陸續產生許多消費糾紛。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101年至107年關於健身中心消費糾紛申訴量逐年攀升,共計有7,394件,並以教練課程過度推銷,導致消費者購買多筆教練課程所衍生之使用期限、健身教練離職消費者無法退費為主要申訴原因。

為輔導運動健身產業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在平等互惠原則下,教育部體育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授權訂定「健身教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草案明定消費者與健身中心教練簽訂契約時,有三日以上的契約審閱期、健身教練服務的種類及期限要明確記載,教練課程如有任何異動,應依約定方式於約定時間內通知消費者,如果沒通知,消費者可依約定方式請求業者於指定時間內補課或賠償,消費者如果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業者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五堂課者,或是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業者變更履約地點,未經消費者同意者、暫停教練課程服務超過一年者,消費者都可終止契約。

此外,因業者常以折扣行銷吸引消費者不斷購買不同運動項目教練課程,導致消費者尚未享受服務,就已經預繳過高的金額,所生風險卻全由消費者承擔,不符消費保護意旨,為健全履約環境,體育署也於草案中要求業者應將預收健身教練課程款項之百分之五十,用來提供履約保證

為廣納多方意見,本次草案預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sa.gov.tw)電子公布欄。外界如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預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

(圖)(附件照片1)1080718-1-體育署高俊雄署長說明體育署為因應健身風潮,研擬法規保護消費者。

(附件照片1)1080718-1-體育署高俊雄署長說明體育署為因應健身風潮,研擬法規保護消費者。

(圖)(附件照片2)1080718-1-體育署高俊雄署長、運動設施組黃幸玉科長,說明體育署為因應健身風潮,研擬法規保護消費者。

(附件照片2)1080718-1-體育署高俊雄署長、運動設施組黃幸玉科長,說明體育署為因應健身風潮,研擬法規保護消費者。

(圖)(附件照片3)1080718-1-體育署高俊雄署長、運動設施組黃幸玉科長,說明體育署為因應健身風潮,研擬法規保護消費者。

(附件照片3)1080718-1-體育署高俊雄署長、運動設施組黃幸玉科長,說明體育署為因應健身風潮,研擬法規保護消費者。

(圖)(附件照片1)1080718-1-體育署高俊雄署長說明體育署為因應健身風潮,研擬法規保護消費者。
(圖)(附件照片2)1080718-1-體育署高俊雄署長、運動設施組黃幸玉科長,說明體育署為因應健身風潮,研擬法規保護消費者。
(圖)(附件照片3)1080718-1-體育署高俊雄署長、運動設施組黃幸玉科長,說明體育署為因應健身風潮,研擬法規保護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