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說分明 防疫期間健身中心收取請假手續費是否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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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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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防疫期間,健身中心業者是否可向請假的消費者收取手續費,教育部體育署表示,如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必須居家隔離14天的消費者,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10點第6款之規定,屬於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致無法使用健身設備,消費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業者辦理請假,並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消費者如果是因為擔心出入健身中心恐提升感染疫情風險,而向健身中心請假,則非屬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10點規定;業者如向消費者收取相關手續費,仍應以業者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與消費者有約定者為限。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所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10點規定,有關會員權的暫停,消費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得事先以書面向業者辦理請假,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一)因出國逾二個月者。(二)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三)因懷孕或有育養出生未逾六個月嬰兒之需要者。(四)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五)因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六)其他雖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但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致無法使用健身設備者。
目前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在現階段仍無限制民眾出入公共場所,有關民眾在防疫期間擔心出入健身中心恐提升感染疫情風險,而向健身中心請假,非屬上述規定可暫停會員權之事由。體育署呼籲民眾在防疫期間做好自身健康管理,適度適量的運動,可以提升自己的免疫力。
至於消費者向健身中心請假,業者得否收取手續費,則應以業者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已與消費者有約定者為限;防疫期間消費者向健身中心請假,消費者與業者雙方仍應符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規定,以避免衍生消費爭議。消費者若與健身中心業者發生消費糾紛時,請以書面先向業者申訴,若業者未妥適處理,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www.cpc.ey.gov.tw)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最後,教育部體育署表示,防疫期間健身中心業者應加強全面清潔消毒工作及健康管理措施,民眾進出健身中心亦應做好自主健康管理,相關防疫措施及宣導素材,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