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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發布「體育團體申請外國人來臺運動培訓要點」擴大外國人來臺運動培訓與體育交流

點閱:2870 發布日期:106年6月16日
發稿單位:國際及兩岸運動組
承辦人:陳怡旬
電話:8771-1870
E-mail:ailcechen@mail.sa.gov.tw
新聞聯絡人:陳莖斐 科長
電話/手機:8771-1868
為利體育團體申請外國人來臺參與運動培訓,促進運動產業發展與國際體育交流,教育部體育署特訂定「體育團體申請外國人來臺運動培訓要點」,並自本年6月3日起生效。
2017臺北世大運將於今年8月登場,預期可帶動及提升我國體育運動之能見度,且我國氣候宜人,向為亞洲地區冬季培訓之首選,近年亦吸引國外運動選手與團隊來臺移訓。另體育署推動之體育新南向計畫,包含與新南向國家於移地訓練、參賽及研習等方面進行雙向交流,不僅活絡國際體育交流,也透過輔導措施進一步將運動產業朝國際化發展。
體育署表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定運動事業與體育團體且符合條件者,得依規定申請許可外國人來臺參加專業、體能或移地訓練等運動培訓。來臺接受運動培訓之外國人,除了接受運動培訓之本人外,亦包含其運動教練、體育專業人員、配偶、監護人或三親等內親屬。
各單位若有此需求,應於外國人來臺開始培訓前二十日,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書件向體育署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來臺培訓之外國人士,可持憑許可函及相關文件向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辦簽證。而外國人來臺後有繼續運動培訓之必要者,得由體育團體申請延長運動培訓,延長後之總運動培訓期間不超過六個月。(本要點規定請於體育署網頁「國際及兩岸」的「資料下載」中查詢: http://www.sa.gov.tw/wSite/lp?ctNode=439&mp=11&idPath=
,相關問題請洽體育署國際及兩岸運動組,電話02-8771-1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