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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初審通過 租稅優惠又添利多 捐贈運動員將可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

點閱:3603 發布日期:106年5月28日
發稿單位:綜合規劃組
承辦人:張視察儒民
手機: 02-87711953
E-mail:rmchang@mail.sa.gov.tw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支持產業發展的租稅優惠措施又添一項利多!未來個人如透過體育署專戶捐贈運動員,將可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項目!
  運動項目種類繁多,亟待培育的優秀選手也眾多,推廣體育運動需要龐大經費與資源,很難在政府有限預算下完善推動,有賴民間力量共同響應參與,為鼓勵企業支持體育,自101年3月起施行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已針對企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減免規定,也就是說目前企業捐贈體育運動的款項,已可全數認列為成本或損失費用,而且沒有金額上限。
  但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對於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的租稅獎勵對象,僅限於營利事業,尚未擴及適用於個人,未能完全實踐鼓勵民間參與的用意,為擴大捐贈運動產業租稅優惠適用範圍,本次修法增訂第26條之1,即個人如透過體育署專戶捐贈運動員,將可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項目而享有減稅優惠,更詳細的規範說明如下:
一、 個人未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時,將認定為對政府的捐贈,可以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 個人有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時,將視同對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相關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也就是說,最高可扣抵綜合所得總額的20%。
三、 此外,前述兩種狀況的列舉扣除金額,將不被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以達到有效落實鼓勵個人捐贈運動員的目的。
  體育署表示,期望透過本新增條款的設計,能有效擴增提升我國體育運動的推展資源,讓未來運動產業的發展更臻完善;後續體育署也將積極與財政部合作共同研定本條款的子法與其相關配套措施,並希望藉由本項新規定,鼓勵個人對我國體育運動發展的貢獻,增進民間力量參與推動體育的風氣,讓我國體育運動的奧援源源不斷,永不止歇,創造更健康活力的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