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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民體育法第5章奧會專章名稱修正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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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民體育法第5章奧會專章名稱修正之說明

「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於本(106)年5月3日經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其中第5章名稱由行政院版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修正為「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昨(4)日引發外界誤解,係政府企圖透過修法改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奧會)名稱事,謹說明及分析如下:

一、奧會專章係依奧林匹克憲章規定辦理:本署於「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之第5章設置奧會專章,係為保障我國家奧會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所賦予之特殊地位及專屬權利義務,同時,也為解決中華奧會自成立以來一直無法依我國民法完成登記許可,取得法人地位之問題,並期藉此免除中華奧會適用國民體育法對於特定體育團體相關管理。簡言之,本署奧會專章之名稱及相關條文設計,均係依奧林匹克憲章相關規定辦理,且章名與該憲章第4章The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s (NOCs)之中文譯名相符,稱為「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NOC)。

二、專章名稱無涉個別體育團體名稱:「國民體育法」為推動我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發展而定,為我國之最上位體育法規,各專章名稱設計係屬通案體例考量,確實不宜以個別體育團體名稱命名,例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係為規範我國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國家奧會」專章,係為規範我國奧會之特殊地位及專屬權利義務,且奧會專章條文(第26條)明確指出,我國家奧會是指係經IOC承認之我國奧會代表(NOC)。各界充分理解,中華奧會係我國唯一經IOC承認之國家奧會,其會章並依憲章規定送請IOC執委會通過,明定該會中英文名稱為「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質言之,國民體育法奧會專章名稱之修正,係為符合通案體例之設計,並不會涉及中華奧會現有中英文名稱。未來,國民體育法三讀通過後,本署將會依該會現有名稱同意其法人登記許可。

三、賡續加強溝通以釐清外界疑慮:有關媒體報導奧會專章名稱修改涉及中華奧會名稱變更乙事,並非屬實,本署林署長於昨日下午國民體育法修正記者會時,已嚴正駁斥本項說法,並重申專章名稱無涉個別體育團體名稱,亦不會涉及中華奧會現有中英文名稱。對此,林署長並旋於記者會後與中華奧會林鴻道主席會面研商,加強凝聚共識。後續,本署亦將積極循兩岸奧會等多元體育交流管道加強溝通,以釐清外界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