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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聯張兆林主任等人抗議我國參與國際運動賽事名稱回應

點閱:2782 發稿日期:106年3月22日
發稿單位:國際組
聯絡人:李聯康/潘婉馨科長
電話:87711873/87711850
E-mail:seethesea51@mail.sa.gov.tw/wanshin@mail.sa.gov.tw

有關本(22) 日台灣團結聯盟組織社運部張兆林主任率民眾至教育部體育署,抗議本署林德福署長3月17日受訪時對我國參與國際運動賽會名稱問題之立場,本署說明如下:
保障臺灣選手參加國際運動競賽及出席國際運動組織會議與其他會員享有相同公平的權益,向為我國參與國際體育事務最高原則。自1981年以「奧會模式」重返國際奧會,迄今遵守「奧會模式」,以確保參加或主(承)辦國際運動賽事權利,並在參與時保持對等、尊嚴及安全原則,有其功能性及意義。此亦是身為國際奧會及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會員之義務。如有違反情事,可能導致選手資格取消及中華奧會或各單項運動協會的會籍被中止,造成被迫無法參與國際體育賽事的遺憾。
依奧林匹克憲章第30及31 條規定,國家奧會的名稱、會旗、標誌及會歌,必須經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核准。另第27條規定,國家奧會須維持其獨立自主性,並抗拒妨礙國家奧會遵守奧林匹克憲章規定之政治、宗教或經濟等任何形式的壓力。如國家奧會之活動遭國家憲法、現行法律條款或規定,或遭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影響而窒礙難行時,國際奧會可暫停或撤銷其對國家奧會之承認。
鑒於日本民間團體發起支持我國2020年東京奧運以『台灣』名稱參賽的活動,基於東京奧運是國際盛會,我國必定會全力參與,至於代表團名稱,仍將依循國際奧會相關規定。有關我國參與奧運等國際賽事的名稱問題,未來將權衡國內民意,及遵守奧會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並將透過積極參與國際體育事務,爭取國際各國對我國的認同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