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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發布「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朝「營運專業化」、「財務透明化」及「績效考核客觀化」邁進

點閱:3532 發布日期:105年10月13日
發稿單位:競技組
承辦人:盧淑姿科長 洪科員菁穗
手機:02-87711855/02-87711864
E-mail:0166@mail.sa.gov.tw/lucida@mail.sa.gov.tw

  為使本辦法修法作業順利及周全,經105年9月10日舉辦「2016體育運動發展論壇-里約奧運檢討及未來策進措施」,就現有的選、訓、賽、輔、獎制度的改善面向廣邀各界體育相關人士及社會大眾共同與會討論,以謀思未來策進作法,以及105年9月20日召開二場「全國性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草案)研修方向說明會」,邀請奧亞運及非奧亞運單項協會參與並進行溝通說明,現已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預定105年10月20日辦理發布,規劃6個月內輔導單項協會完善會務運作,財務部分將配合各單項協會報稅期程完成。
  本辦法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 【營運專業化】:
(一) 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應包括選訓、教練、裁判及紀律委員會)。
(二) 體育團體秘書長、副秘書長或總幹事、副總幹事者,應聘任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擔任。
(三) 全國性體育團體組團(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時,應參考國際慣例及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與權益,與選手互相建立共識,訂定服裝、裝備及其相關規範,以保障選手之權益。
二、 【財務透明化】:
(一) 為落實財務稽核,體育團體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全國性體育團體獲教育部補助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自行委請教育部認可之會計師查核;未滿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教育部得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二) 加強辦理內部財務監控制度、拓展團體財源,增加自籌經費比例以及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經費。
三、 【績效考核客觀化】:為了解體育團體會務及業務辦理績效,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或定期辦理考核;其訪視或考核結果,作為經費補助或業務委辦之重要參據。其考核實施計畫之訂定及執行,應聘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參加。
此外,因應近日國內體壇選手與單項協會間迭有權益爭議問題產生,為妥適處理及調解教練選手與單項協會間爭議事件,保障教練選手權益,教育部體育署刻研修「國民體育法」納入仲裁小組,於修法前刻規劃先成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奧亞運全國性體育團體與教練選手間陳情事件處理小組」,並訂定「奧亞運全國性體育團體與教練選手間陳情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以提供教練選手陳情處理管道。
期盼本辦法之修正改革能帶來體育界的創新發展,打造更健全、更有效率的體育團體運作機制,使我國未來國際重要賽事成績,展現更具體正面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