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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全中運組織委員會同意桃園某校學生補報名乙案說明澄清稿

點閱:3552 日期:105年4月13日
供稿單位:學校組
承辦人:張維倫/蔡惠如科長
聯絡電話:8771-1023/8771-1024
E-mail:weilun@mail.sa.gov.tw
有關網路傳言及報導指出「全中運讓學校補報名」一事,為免錯誤訊息影響政府施政威信,本署說明如下。
一、105年全中運組織委員會同意桃園某校學生補報名案,經調查後確認係屬學校及縣市政府之報名疏失,導致符合資格之學生,未能於大會報名成功。該疏失責任明確且屬非可歸責於學生個人之事由,學校事後雖懲處相關行政人員,惟已影響學生合法參賽之權益。
二、案經學校提出申訴並陳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報本署,因攸關學生甄試入學重大權益,依規定提競賽小組及組織委員會議審議,經充分討論後始為之決定,俾符合法制程序及行政法精神之信賴保護原則。
三、依報名程序規定,自學校上網報名、桃園市政府彙報、執行機關臺東縣政府資格審查,均為受理程序整體之一部分,相對於「報名者」學生,不論任一環節疏漏或錯誤,係為整體行政程序之錯誤,各任一之環節,不得相互指責其中一部分之錯誤為「申請參賽者」應自行負責之錯誤,此乃關鍵性問題。故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學生)之事由,致其申請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知悉後申請回復原狀。
四、另依司法院釋字525號有關信賴保護原則之解釋,學生自知悉政府(教育部)所公告「執行機關」為「臺東縣政府」,至該府依前述「舉辦準則」第8條第4項公告(舉辦日前一年之11月30日前公告)競賽規程及其技術手冊,即已準備、訓練事宜,上述「公告」為「信賴基礎」,學生申請參賽為「信賴表現」,且學生並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符合信賴保護原則3要件。
政府應秉持法治精神施政,並有保障學生參賽權益,維護賽事公平性之責任。本案因作業單位失誤而剝奪學生參賽機會,本有其尋求行政救濟之權利,全案係依規定程序及相關佐證資料討論後確定補救措施,並非外界所稱之政策轉彎。此一錯誤訊息不但抹滅臺東縣政府籌辦全中運之辛勞也戕害政府施政的威信,對於當事人亦可能造成恐懼與傷害。敬盼社會各界回歸學生賽事的本質,並期望本屆全中運選手們都能發揮平日苦練的實力,在競技舞臺展現青春、展現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