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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宜蘭外澳飛行傘申請降落場地被拒回應說明

點閱:3354 發布日期:104年8月24日
發稿單位:全民運動組
單位聯絡人:杜世娟科長/王鈴雅科員
電話:02-87711849
E-mail:smalldu@mail.sa.gov.tw
/tip6812@mail.sa.gov.tw

針對104年8月24日網路報導「外澳降落被拒 飛行協會批刁難」一文,教育部體育署說明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審核及管理無動力飛行運動業
為營造良善的無動力飛行運動業發展環境,教育部體育署依運動
產業發展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據以輔導與推展無動力飛行運動業。國內業者欲從事無動力
飛行運動業需向地方政府申請核准經營,即藉此提升無動力飛行
運動業專業經營規模及安全措施,促使國內此類運動產業的正向
發展。
二、因地制宜進行審核及管理無動力飛行運動場地
關於無動力飛行運動場地、設施及其設備,教育部體育署經101
年至103年間與國內飛行運動專業團體召開5次座談會議,並於
101年和103年分別辦理一次辦法草案預告,並請相關地方政府
檢視轄內飛行場地現況,於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定有最低
基準,然而,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仍應就轄內飛行場訂定更
具體及適宜的審核及管理機制。
教育部體育署基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期望藉由「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的訂定,逐步建立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獎助制度,提供地方政府進行審核經營、安全管理、現場查核及後續輔導時有所參循。本案將持續輔導宜蘭縣政府與場域主管機關東北角風管處評估研商,以促進無動力飛行運動業合法及正向發展為原則,共同保障無動力飛行運動消費參與者的權益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