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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修正發布施行

點閱:3624 發布日期:104年7月28日
發稿單位:綜合規劃組
承辦人:賴亦晨
電話:02-87711535
E-mail:laiyichen@mail.sa.gov.tw
新聞聯絡人:施科長誠
電話:02-87711935

為因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教育部體育署遂即著手研擬運動彩券管理辦法配套修正作業,適時檢視該辦法條文之合宜性,以強化主管機關對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監管能力。歷時一年,運動彩券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經教育部法規會、教育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於104年7月27日修正發布。
教育部體育署表示,運動彩券管理辦法本次修正歷經多次會議審查,並於103年2月時,分假北中南召開3場意見蒐集會議,廣蒐法律專家學者、經銷商及相關人民團體之意見,期使本辦法更加貼近實務運作,對本辦法修正期間提出寶貴意見之單位及先進,教育部體育署表示感謝。
本次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部分規範第一屆運動彩券發行相關條文已不適用,爰予以刪除。
二、增列經遴選通過並簽訂契約之經銷商,應依商業登記法規辦理商業登記,始得向發行機構申請發給運動彩券經銷證,並參考商業登記法修正經銷證應載明文字。
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明定未成年人不得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為使經銷商不違反條例規定,爰增列必要時,得請購券者出示身分證明規定。
四、增列相關賽事過程、結果公布及兌獎之規定。
五、參考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另增修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負責人之消極資格條件。
六、增修經銷商之消極資格及經遴選成為運動彩券經銷商後不得從事之行為規定,並明定違反規定時之處理方式。
教育部體育署表示,期望藉由本次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的修正,讓運動彩券業務發行秩序有所遵循,期使彩券發行業務更加順遂,擴大我運動發展基金基石,達成運動彩券發行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