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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修正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新增專業知識課程

點閱:3866 日期:104年8月3日
發稿單位:學校組
承辦人:楊金昌/呂生源科長
電話:02-87711019/02-87711986
E-mail:jinchang125@mail.sa.gov.tw

教育部體育署因應時空演變、實務運作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第31條規定,已於104年7月17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修正重點包括為使申請人更瞭解各項資格規定,由條文規定改採列表格方式呈現;且因應大學選課多元化,另新增教練專業知識課程。
一、申請資料表格化:運動教練審定之申請資格,由條文規定改列附表規定。例如申請一般類初級運動教練資格之大學體育相關系所規定:
(一)修正前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體育相關系所畢業,曾獲得以下成績之一,並取得全國性體育團體C級以上運動教練證:
1.臺灣區運動會或全國運動前三名。
2.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最優級組,團體項目前二名或個人項目前三名。
3.大專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團體項目前二名。
(二)表格化之後,分別依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之運動資格,各個欄位呈現方便閱讀(摘錄現行附表一規定):
類型 學歷 證照 經歷 運動成就
一 大學體育相關系、所畢業 持有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競賽種類(以下簡稱奧、亞運動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發給之C級以上教練證 擔任選手時,獲得下列成績之一:
1.全國運動會前三名。
2.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最優級組,個人項目前三名或團體項目前二名。
3.大專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團體項目前二名。
大學以上畢業,並修畢教練專業知識課程
二、因應大學選課多元化:就讀非屬規定大學體育相關系所之學生,考量個別學生(包括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者)因實際選課情形,其修習課程之質量或與體育相關系所可能相當,爰增列明定修畢「教練專業知識課程」32學分者,得依本辦法附表一類型一規定申請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三、本辦法修正前或修正後,皆非只有大學體育相關系所可提出申請:非大學體育相關系所之申請者,除得依類型一申請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外,仍可逕依附表一第二類型至第五類型規定申請審定。
至於「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附表一之備註所稱「大學體育相關系所」及「教練專業知識課程」,亦業以教育部104年7月24日公告在案。
針對「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大學體育相關系所」及「教練專業知識課程」訊息,體育署已於104年7月17日及24日轉知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國私立高級中學校、各中華民國奧亞運單項協會、中華國民大專校院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等機關,同時將電子檔案已放置體育署網頁電子告欄(http://www.sa.gov.tw/wSite/mp?mp=11)、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網站之最新消息(http://www.rocsf.org.tw/index.asp)供民眾下載。
此外,為確保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前能具備學校教練之實務經驗,並能兼顧訓練成績與人格養成均衡發展,體育署將鼓勵大專校院未來培養專任運動教練人才時,能開設教練實習課程,以精進專任運動教練之養成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