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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擊運動賽事或活動黃牛行為 教育部通過「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點閱:844

發布日期:113年2月21日

發稿單位:運動產業及企劃組

單位聯絡人:簡瑜萱科員

電話:02-8771-1832

E-mail:ctejn850731@mail.sa.gov.tw

新聞聯絡人:張儒民科長

電話:02-877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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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民眾觀賞國內運動賽事或活動風氣漸盛,為維護民眾觀賞賽事權益、打擊運動賽事或活動黃牛行為,教育部體育署擬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並於今(21)日教育部第934次部務會報審議通過,將儘速依循法制程序完成發布作業,希望能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同時也讓地方主管機關在處理違規案件及獎勵等相關程序時有所遵循。

教育部先前擬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增訂第24條之1條文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在去(112)年12月15日三讀通過,總統也在今(113)年1月3日公布,依法1月5日生效,主管機關已有據以執行的法律依據,體育署呼籲運動賽事或活動黃牛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本條例第24條之1第6項規定納入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檢舉獎勵的法源,教育部參照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立法精神訂定本辦法,內容包含受理檢舉案件的管轄、檢舉人提出檢舉的方式、應敘明事項及應補件的事由、處理期間、檢舉人獎金的核發基準、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 受理檢舉案件的管轄:明定違反本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案件的管轄權適用,同時考量檢舉人可能誤向無管轄權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若無管轄權者,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於法定期限內移送,並通知檢舉人。
  • 檢舉人提出檢舉的方式、應敘明事項及應補件的事由:檢舉人得透過多元方式檢舉違規行為;檢舉人在檢舉違反本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案件時,敘明相關資訊,有助於辦理後續調查、核發檢舉獎金及聯繫等事宜;檢舉人未提供完整資訊,如已逾限期給予補件機會,不予受理。
  • 檢舉案件處理期間:為明確檢舉案件之處理期間,並兼顧實務執行現況,原則應於檢舉人所提供資料齊備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 檢舉人獎金的核發基準:檢舉違反本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的案件,按裁處罰鍰百分之二十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檢舉違反本條例第24條之1第3項規定的案件,核發獎金為新臺幣10萬元。
  • 檢舉人個資保密:為保障檢舉人的安全及其權利,對於其所提供的個人資訊,地方主管機關原則上負有保密義務。
  • 其他應遵行事項:如檢舉人不以真實姓名檢舉,且限期未補件者,不予核發檢舉獎金、應核發檢舉獎金及不核發獎金的情形、應不予核發檢舉獎金及已核發應予追繳的情況、2人以上聯名檢舉或同一案件有2人以上檢舉時,檢舉獎金的核發方式,以及檢舉獎金預算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等規定。

體育署表示,除依本條例授權訂定本辦法草案,並預計於113年2月底完成發布外,同時也將與地方政府、警政單位等研商建立檢舉專區及協力查緝作業等配套措施,合作協力落實執行本條例第24條之1及本辦法的規定,也再次向運動賽事或活動的黃牛呼籲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民眾也應透過正確且合法的購票方式來支持喜愛的運動賽事或活動,共同為維護市場秩序努力。


(圖)(附件照片1)1130221-1-「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內容摘要。

(附件照片1)1130221-1-「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內容摘要。

(圖)(附件照片1)1130221-1-「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內容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