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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利多 體育署開設「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 即日受理未指定捐贈 邀請運動員申請資格認可

點閱:4411

發布日期:108年11月28日

發稿單位:綜合規劃組

單位連絡人:鍾明衛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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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聯絡人:張儒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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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在106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其中增訂第26條之1規範個人可透過體育署專戶捐贈運動員,可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項目,讓支持運動產業發展的租稅優惠措施又添一項利多。

亟待培育各類運動項目的優秀選手眾多,需要龐大經費與資源來推廣體育運動,很難在政府有限預算下完善推動,亟需有賴民間力量共同響應參與。為鼓勵民間支持體育,除自101年3月起施行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已針對企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提供可全數認列為成本或損失費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規定外,增訂第26條之1更擴及適用於個人,即個人透過體育署專戶捐贈運動員,將可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項目而享有減稅優惠。

個人捐贈分為指定與未指定兩種不同規範,個人「未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時,將認定為對政府的捐贈,可以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若個人「有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時,將視同對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相關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也就是說,最高可扣抵綜合所得總額的20%。此外,前述兩種狀況的列舉扣除金額,將不被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希望達到有效落實鼓勵個人捐贈運動員的目的。

  為進一步落實第26條之1規範,體育署在今年1月發布「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隨即依規定完成運動員專戶的設置,並召開數次內部會議研商受理捐贈相關作業細節,期間也完成專戶管理會委員的聘任,並在10月初於體育署官網公告相關申請表單等作業細節,開始受理民眾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同時由公告日起至11月中先受理第1波運動員資格條件(運動員資格規定,詳如附件1)認可的申請,並同步審查運動員所提報的訓練計畫書,體育署在完成運動員資格認可審查作業後,將於官網公告通過審查的運動員名單,後續即可開始受理民眾申請指定捐贈運動員。此外,體育署也已經啟動研商規劃建置民間捐贈體育運動整合資訊平台專案,希望整備完善的工具,讓個人捐贈運動員、實質贊助體育管道順暢運作。

  體育署表示,為確保運動員專心從事訓練而無後顧之憂,期望透過今年發布的「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能有效擴增提升我國體育運動的推展資源,並讓運動員得以落實其訓練計畫,達到協助運動員在國際競技舞台發光發熱的目標,促使未來運動產業的發展更臻完善。民眾可透過捐贈體育署成立之專戶,以指定特定運動員或未指定特定運動員兩種方式向體育署提出申請,並持體育署同意函至各金融機構完成匯款後,便能於下一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列舉扣除之優惠(捐贈作業流程,詳如附件2)。

  體育署期望藉由本項新措施,鼓勵個人踴躍對我國體育運動發展的貢獻,增進民間力量參與推動體育的風氣,讓我國體育運動的奧援源源不斷,創造更健康活力的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