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體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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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

  • 資料來源:運動產業及企劃組 / 林小姐 / (02)8771-1940
  • 更新日期:112/09/28
  • 點閱:29114

第一條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運動產業及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學校體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全民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四、競技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組,分二科辦事。

      六、運動設施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五條 運動產業及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體育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協調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產業發展政策之規劃、執行與輔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三、運動產業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四、運動事業之獎勵、獎助及輔導。

      五、運動彩券發行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六、運動發展基金之推動、籌措及運用。

      七、運動史料、文物之蒐整、保存、展示及出版。

      八、體育基金會與公益信託之審核、登記及輔導。

      九、本署法令之整理、編纂,研考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諮詢及研擬。

      十、其他有關運動產業及綜合規劃事項。

第六條 學校體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體育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學校體育優秀運動人才與體育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三、學校體育教學、教材研發創新、活動與場地之規劃及考核。

      四、學校運動賽會之推動、執行及輔導。

      五、學校體育班之規劃及推動。

      六、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管理及輔導。

      七、學生普及運動與體適能之推動及考核。

      八、學校體育評鑑之規劃及推動。

      九、學校體育學術、文化與資訊之彙整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學校體育事項。

第七條 全民運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民運動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國民體能、體格鍛鍊標準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

      三、幼兒、青少年、中高齡運動休閒活動之規劃、推廣及促進。

      四、輔導協調機關(含地方政府)、團體、社區與企業機構辦理運動休閒活動之規劃及推廣。

      五、固有體育活動與特殊體育活動之規劃、推廣及協調。

      六、運動休閒團體業務之輔導、考核及獎助。

      七、運動觀念、運動方法與運動資訊之宣導及提供。

      八、運動休閒專業人員與志工制度之進修及檢定制度規劃。

      九、非亞奧運單項運動協會選手培訓、參賽、運動競賽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第八條 競技運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競技運動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各級優秀競技運動教練選手之選才、培育規劃、執行、輔導及考核。

      三、績優競技運動教練選手獎勵制度、就業措施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四、運動科學研究、運動禁藥管制、運動傷害防護與醫療照護業務之規劃、執行、培育、獎勵及輔導。

      五、亞奧運競技種類之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選手培訓、組團、參賽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六、亞奧運競技種類之全國性運動會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七、亞奧運單項運動協會選手培訓、參賽、運動競賽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八、亞奧運競技種類之運動規則、紀錄審查及職業運動團體之輔導。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競技運動事項。

第九條 國際及兩岸運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與單項運動賽會之申辦、舉辦及組團相關儀軌之規劃、執行、輔導。

      三、全國性體育團體國際及兩岸運動事務合作之規劃、聯繫及輔導。

      四、學者專家出席國際及兩岸體育運動會議之聯繫及輔導。

      五、海外僑社體育活動之聯繫及輔導。

      六、旅外優秀體育運動人才與外籍運動員、教練、裁判之聯繫、輔導及管理。

      七、國際及兩岸運動選手、教練或其他體育專業人員交流之聯繫、輔導及兩岸體育運動專業人員交流之審核。

      八、奧會模式及兩岸運動交流規範之教育宣導。

      九、大型國際體育運動會議之規劃、申辦、執行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國際及兩岸運動事項。

第十條 運動設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運動設施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公民營運動設施之營運輔導管理。

      三、公營運動設施工程興(整)建施工品質查核、管理之推動及輔導。

      四、運動場館營運之消費保護及爭議處理。

      五、國家運動園區規劃、推動及輔導。

      六、運動場館、運動公園、簡易休閒運動設施與競技運動訓練場地興(整)建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七、運動場地、設備之規範、管理及輔導。

      八、促進民間參與大型運動設施投資興建營運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九、高爾夫球場之管理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設施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公產及公物之保管。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十四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五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