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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員業務範圍之細項

  • 資料來源:競技運動組 / 林小姐 / (02)8771-1931
  • 更新日期:2022/09/22
  • 點閱:25107


一、依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運動防護員業務範圍之細項如下:
(一)運動傷害之預防:
1.以運動前體能檢測方式來判斷從事體育運動者之身體狀態。
2.參與及督導從事體育運動者體能訓練及調整訓練計畫(例如:關節活動度與柔軟度改善、肌力訓練與調整、神經肌肉控制與協調訓練等)。
3.檢視比賽或訓練時之環境狀態,並提供運動安全相關之建議。
4.定期檢查運動器具、設備及場地之安全。
5.協助使用合適之護具、評估護具之使用及維護狀況。
6.施予合適之貼紮或包紮。
7.提供運動傷害相關預防資訊。
8.熱身、整理操、伸展指導。

(二)從事體育運動者之健康管理:
1.運動防護紀錄之建立、填寫、管理及維護。
2.運動場地、設備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3.運動傷害預防與緊急處理之衛教及指導。
4.擬訂服務對象所處運動訓練場所之緊急事故管理及工作計畫。

(三)運動傷害之辨別與評估及送醫前之緊急處理:
1.評估形成傷害與身體不適之機轉及程度。
2.評估與檢視受傷範圍及狀況。
3.使用適當之急救技術,並提供到院前之緊急救護處理。
4.協助送醫。

(四)運動傷害後之防護及保健:
1.依照醫師指示,調整並協助復健流程。
2.受傷後各項體能調整與功能訓練之規劃與執行。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防護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