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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實習之認定基準

  • 資料來源:競技運動組 / 林小姐 / (02)8771-1931
  • 更新日期:2022/09/22
  • 點閱:23597

一、依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對象:應考人所繳驗之畢業證書所載之畢業日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畢業,且符合申請運動防護員檢定資格者,應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實習時數應達二百五十小時。
三、實習定義:指實際接觸從事體育運動者,參與運動防護員執行業務內容之學習經驗,不包含教室練習、機構參訪及交通往返時間之時數。
四、實習單位:政府機關(構)、學校、企業機構及團體,以上實習單位由各學校系所自行審核。
五、實習項目:應以培養多元運動項目之實作經驗為原則,參與一項以上運動隨隊防護工作之實習。
六、實習指導資格:實習單位指導人員由運動防護實習授課教師或領有依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定取得運動防護員證書(包括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傷害防護員資格證書)之運動防護員擔任。
七、實習證明書格式由教育部體育署統一規定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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