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檢定之出題、評審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始得擔任之: (一)於檢定科目相關領域學有專精,具有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 (二)於大專校院系所教授運動保健、運動傷害防護、運動醫學或急救學等相關課程五年以上者。 (三)具有教學醫院骨科、復健科主治醫師五年以上資格者。 (四)依本辦法取得運動(傷害)防護員資格,並具五年以上實務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