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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7屆仁川亞洲運動會選手培訓計畫

  • 資料來源:競技運動組
  • 更新日期: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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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7屆仁川亞洲運動會選手培訓計畫

承辦人:吳念霖

更新日期:102/09/23

(一)背景說明

1、舉辦日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止(計16天)。

2、舉辦地點:韓國仁川。

3、競賽種類:水上運動(跳水、游泳、水上芭蕾、水球)、射箭、田徑、羽球、棒球(含壘球)、籃球、保齡球、拳擊、輕艇(靜水、激流)、板球、自由車(小輪車、登山車、公路賽、場地賽)、馬術、擊劍、足球、高爾夫、體操(競技體操、韻律體操、彈翻床)、手球、曲棍球、柔道、卡巴迪、空手道、現代五項、划船、橄欖球、帆船、藤球、射擊、壁球、桌球、跆拳道、網球(含軟式網球)、鐵人三項、排球(室內排球、沙灘排球)、舉重、角力、武術等共36種(以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最終核定競賽種類為準)。

 

(二)依據:我國參加2014年第17屆仁川亞洲運動會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

 

(三)執行方式

1、培訓期程與目標

(1)總目標:超越2010年廣州亞運會獎牌總數,及於奧運種類獲得10金。

(2)階段目標:

A.第1階段(~至2014年1月31日止):第1、2期由該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培訓期程分別訂定國際賽會成績目標。第三期:參加2013年天津東亞運之競賽種類,以爭取超越上屆2009年香港東亞運獎牌數為目標。未參加2013年天津東亞運之競賽種類,由協會訂定,以2014年1月31日前之國際賽會之成績為目標。

B第2階段(自2014年年2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由協會訂定,以2014年2月1日起至總集訓前國際賽會之成績為目標。

C第3階段(自2014年7月1日起至仁川亞運會結束日止):由協會訂定仁川亞運會參賽目標。

2、執行原則

(1)培訓從寬選材,逐階篩選:第1階段廣選普訓,第2階段擇優培訓,第3階段精選嚴訓。

(2)參賽從嚴選材,精英組團:參賽資格從嚴訂定,力求奪金奪牌。

(3)補助分級核列、強優弱次:有限經費,有效運用,補助標準分級訂定,強項全力支援,弱項盡力扶濟。

3、培訓原則

(1)具客觀標準種類(項目),以該協會自2012年1月1日起舉辦之全國性錦標賽及奉准參加之國際性比賽(含邀請賽)所創成績為依據,其成績達到標準之選手為培訓對象。

(2)無客觀標準個人種類(項目),由該協會擬定選拔辦法,遴選最優選手參加培訓。除經專案申請通過之重點運動種類外,其培訓人數至多以報名人數之3倍為限。

(3)無客觀標準團體種類(項目),由該協會擬定選拔辦法,遴選最優選手參加培訓。其培訓人數以參加比賽報名人數增加3分之1為限。

(4)培訓教練人數依核定培訓選手人數而定(以4名選手1名教練為原則,至多以10名為限)。

(5)如有特殊情況者,得以專案方式申請增加培訓人數(教練、選手),並按培訓階段依序減少。

(6)凡未符合各階段培訓標準之項目或選手,各該協會得以專案方式提出詳細計畫(含效益評估報告),送國訓中心審核後儲訓。

4、計畫審核

(1)本署成立運動人才培訓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訓輔小組)審定協會相關培訓計畫,並督導教練、訓練員、外籍教練之遴聘作業;有關培訓選手、儲備選手、參賽教練、選手名單及其他選拔、培訓、移訓、參賽、輔導、督訓等事宜,應依相關規定據以辦理。

(2)協會應設置2014仁川亞運參賽計畫選訓小組(以下簡稱選訓小組),並應主動會同訓輔小組委員、運動科學小組成員、協會選訓小組及教練依近1年各項相關國際賽成績自行評估,並依自評結果擬訂培訓選手參賽實施計畫,及檢齊相關資料,送國訓中心彙整,提送訓輔小組辦理審定後,據以實施,修正時亦同。

5、設立各專案小組與執掌

為因應培訓實際需要,國訓中心得邀請專業人員,成立專案小組支援培訓工作如下:

(1)訓輔小組:評審符合培訓之競賽種類,審議培訓教練及選手名單、培訓(含移地訓練)計畫、參賽教練及選手名單,以及經費補助、選拔、培訓、參賽、輔導及考核事宜。

(2)運動科學小組:運用運動生物力學、心理、運動生理、營養及體能、禁藥等相關運動科學專業技術,支援教練及選手訓練之需。

(3)醫護小組:建置運動選手之外科、內科、骨科、復健科、婦科等之醫護網,並統籌負責選手健康、用藥、運動傷害防治及疲勞消除等醫護事宜。

 

(四)執行成效

截至102年9月12日止,本署業通過舉重、跆拳道、射擊、射箭、桌球、羽球、自由車、田徑、擊劍、游泳、體操、拳擊、現代五項、划船、帆船、鐵人三項、角力、排球、足球、籃球、網球、高爾夫、橄欖球、空手道、武術、軟式網球、壘球、棒球、保齡球、及卡巴迪等30個單項運動協會所送之亞運培訓實施計畫。

 

(五)未來工作重點

1、協會應依核定之培訓計畫,督促培訓教練落實執行,以達到各培訓階段之成績目標(以數據顯示)並將執行成果送國訓中心核備。

2、國訓中心應定期、不定期赴各培訓地點督導、輔導與考核培訓情形。

3、凡未達預期成績或績效不彰者,國訓中心應要求協會改進或調整其教練、選手,未改善者即終止培訓資格。

4、教練團以專職培訓工作為原則,倘於培訓期間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訓輔小組委員及國訓中心查核屬實者,即取消資格並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