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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績優運動選手就業

  • 資料來源:競技運動組 / 吳先生 / 02-87711861
  • 更新日期:2024/02/17
  • 點閱:23058

(一)背景說明
為落實照顧優秀選手,輔導優秀選手擔任專任運動教練或從事有關體育活動相關職業,進而強化我國體育運動之發展及拓展優秀選手就業管道。
(二)依據
1、「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第2項明定:「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91.11.12以體委競字第09100204961號令發布,最近一次於教育部109.9.28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32701B號令修正發布。
(三)執行方式
1、申請資格條件
(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獲田徑、游泳、體操前八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者。
(2)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獲田徑、游泳、體操第一名者。
(3)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4)奧運:獲田徑、游泳、體操第九名至第十二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者。
(5)亞運:獲田徑、游泳、體操第二名、第三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
(6)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第三名者。
(7)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8)帕拉林匹克運動會,或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獲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
(9)世界大學運動會:獲田徑、游泳、體操前三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        (10)奧運:取得正式競賽項目參賽資格之參賽者。
(11)亞運:獲田徑、游泳、體操第四名至第八名,或其他奧運正式競賽項目第二名、第三名,或其他非奧運個人正式競賽項目第二名者。
(12)奧運:取得田徑參賽資格,或游泳達B標以上之未參賽者。
(13)亞運:取得其他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參賽資格之參賽者,或其他非奧運個人正式競賽項目第三名者。
2、輔導措施
(1)輔導擔任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
(2)提供師資培育公費生名額,免經甄選修習教育學程,並於取得教師證書後予以分發任教。
(3)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且持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優先輔導擔任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除不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遴選規定之限制外,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4)輔導參加職業訓練,並給予補助費用。
(5)提供青年創業貸款申辦協助及職涯規劃。
(6)具特定體育團體核發之各級教練證者,逕予輔導擔任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之運動教練,或參與其辦理之運動教練甄選。
(四)執行成效
1、輔導績優選手擔任專任運動教練18人。
2、輔導2010年廣州亞運金牌選手就業5人。
3、輔導2009年臺北聽奧達福林匹克運動會金牌選手就業1人。
4、輔導2018年雅加達-巨港亞運金牌選手就業1人。
5、輔導2015年世界射箭錦標賽團體銅牌選手就業1人。
6、輔導2014年仁川亞運自由車金牌選手就業1人。
7、109年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甄選25位績優運動選手轉任教練,及逕予輔導5位教練,總計30位。
8、110年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甄選51位績優運動選手轉任教練,完成職能訓練之運動教練計有23位。
9、111年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運動教練職能訓練,完成職能訓練之運動教練計有16位。
10、112年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甄選31位績優運動選手轉任教練。

(五)未來工作重點
為落實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未來將賡續就本辦法輔導範圍及措施,依其各申請人申請就業情形及意願全力協助輔導就業,進而提供更多績優運動選手工作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