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國際及兩岸運動組 / 李小姐 / (02)8771-1479
- 更新日期:1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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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短期來臺◆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為協助運動產業發展並因應相關事業環境變動俾利延攬外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來臺,外籍從事運動產業之人員來臺從事短期商務活動、技術指導、專業表演等,並未受僱我國內之任一雇主,得憑停留簽證同意其停留期限十四日以下免申請工作許可。
♢申請程序:
外籍從事運動產業之人員之來臺事由,須符合短期商務活動、技術指導或專業表演等條文規範內容,並檢附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另須提供未受僱我國國內任一雇主聲明書,經本署審查同意始得適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1條第1項申請程序本署窗口為:國際及兩岸運動組李科員(+886-2-8771-1479)
※其餘有關外國專業人員來臺問題,可電洽勞動部查詢。(諮詢專線:+886-2-89956000)
◆大陸士來臺從事體育專業活動◆
目前內政部移民署暫緩大陸人士來臺,需由邀請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許可後,方得向移民署申請來臺許可,有關大陸人士來臺最新規定,請至內政部網站最新消息查詢。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二、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三、申辦流程:體育署(專業審查)→內政部移民署(線上申請收件及審查)
◎ 申請之提出,皆應提前送件,為免因表件不齊或作業時程不足耽誤您的申請計畫。
四、邀請單位應備資格:內政部核准設立有案、領有組織或團體憑證之臺灣地區體育團體。
五、停留期間:
(一)短期專業交流: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發證類別為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得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二)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受聘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訓練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培訓績效良好,有必要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如為協助亞奧運國家代表隊培訓者,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六、申請路徑:符合上述資格邀請單位,以網際網路至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之子系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辦」代為申請。
七、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依內政部移民署『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上護(證)照、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其身分文件影本。
(三)保證書。
(四)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香港或澳門身分證影本。
(五)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設立一年以上則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及近一年會務(含預、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
(六)符合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團體名冊、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八)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
(九)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相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請須知」請至內政部移民署網。
八、依本署『教育部體育署辦理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來臺從事體育專業活動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所稱體育專業造詣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現任國際(包括亞洲)或大陸地區縣級以上體育運動組織負責人或重要幹部而持有證明文件。
(二)曾獲國際(包括亞洲)著名體育運動學術機構或組織之褒獎或認定而持有具體證明文件。
(三)曾任或現任大陸地區體育人員、運動教練、運動裁判或其他體育專業人員而持有證照或證明文件。
(四)大陸地區體育專業學校或科系畢(肄)業而持有畢業證書或在學證明。
(五)曾獲大陸地區縣級以上運動競賽前三名而持有證明文件。
(六)曾代表中國大陸參加國際(包括亞洲)運動錦標賽之選手或教練而持有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專案核定。
◆擔任大陸地區體育團體職務◆
應依陸委會於93年3月1日訂頒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專案居留◆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二、主管機關:以內政部為申請作業之單一窗口,各申請案並由內政部邀請國家安全局、法務部、陸委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之。
三、申請人應具備資格: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三名或亞洲運動會第一名成績,且來臺灣地區居留後有助於提昇我國家運動代表隊實力者;曾擔任大陸代表隊教練,經其訓練之選手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五名或亞洲運動會前三名成績,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受聘擔任我國家運動代表隊之培訓教練。
◆相關連絡電話◆
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02)2388-9393
二、教育部體育署:(02)8771-1479
◆◆交流注意事項◆◆
應依「接待大陸人士來台交流注意事項」、「民間團體赴大陸交流注意事項」及「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