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學校體育組 / 翁小姐 / (02)8771-1982
- 更新日期:113/03/07
- 點閱:23523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依教育部年度(體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活動辦理、強化學校運動團隊訓練與改善體育教學及運動訓練環境。
三、申請單位:
(一)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全國性運動組織:
1、以學校為會員或以學生為主之全國性體育運動組織。
2、體育教育之相關學術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體育課程教學:包括教師研習、教材開發及其他活化與提升教學品質之計畫。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包括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性各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全國性與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
(三)體育學術交流:辦理全國性學校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包括集訓及國內外移地訓練。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包括學校體育教學、訓練場地及設備器材;區域性以上訓練場地及設備器材,補助項目詳補助原則。
六、執行成果:
(一)108年:補助修(整)建、新建運動場地及充實體育器材設備(含偏遠地區學校、原住民族學校及特教學校)共656校,補助經費計10億3,071萬元;補助辦理校際體育活動、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與運動團隊訓練計377案件,7億4,213萬元。
(二)109年:補助修(整)建、新建運動場地及充實體育器材設備(含偏遠地區學校、原住民族學校及特教學校)共341校,補助經費計11億2,526萬元;補助辦理校際體育活動、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與運動團隊訓練計246案件,8億1,522萬元。
(三)110年:補助修(整)建、新建運動場地及充實體育器材設備(含偏遠地區學校、原住民族學校及特教學校)共355校,補助經費計11億4,653萬元;補助辦理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競賽、學術交流與運動團隊訓練計191案,9億0,481萬元。
(四)111年:補助修(整)建、新建運動場地及充實體育器材設備((含偏遠地區學校、原住民族學校及特教學校)共374校,補助經費計11億3,585萬元;補助辦理校際體育活動、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與運動團隊訓練計193案件,9億1,580萬元。
(五)112年:補助修(整)建、新建運動場地及充實體育器材設備(含偏遠地區學校、原住民族學校及特教學校)共464校,補助經費計13億2,933萬元;補助辦理校際體育活動、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與運動團隊訓練計134案件,7億7,946萬元。
七、113年預算金額:2,702,24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