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學校體育組 / 林小姐 / (02)8771-1029
- 更新日期:1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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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各級學校落實聘任優秀專任運動教練,提升各級學校運動競技水準,增進運動競技實力,儲備我國優秀運動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之學校為限。
前項教練之聘任,以發展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正式比賽運動種類為原則。
四、本要點之補助,由本署按聘任教練等級,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規定起敘之最低薪級計算年薪之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並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修正生效之日起,最多補助四年。
五、本要點之補助,其得使用之項目,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參賽旅運費。
(二)移地訓練費。
(三)訓練營養補助費。
(四)課後輔導費。
(五)競賽裝備費。
(六)訓練器材費,包括運動傷害防護用品費。
前項使用項目,應以學校所聘任該教練專長之運動種類所必要者為限。
六、執行成果:
(一)108學年度:核定補助463校,計543名專任運動教練,共1億元。
(二)109學年度:核定補助641名專任運動教練,共1億1,606萬5,557元。
(三)110學年度:核定補助446名專任運動教練,共9,798萬4,843元。
(四)111學年度:核定補助363名專任運動教練,共7,986萬3,714元。
(五)112學年度:核定補助285名專任運動教練,共6,273萬546元。
八、113年預算數:1億3,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