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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簡介


一、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6條之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原僅於第 26 條規範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之營所稅優惠措施,及第 26 條之 1 規範個人如透過體育署專戶捐贈運動員享有綜所稅優惠。
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核心之職業運動產業發展,並推動相關業餘運動加速職業化進程及重點運動賽事,提升捐贈之租稅優惠額度,110年12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及110年12月22日總統公布增訂第26條之2,規範營利事業如透過體育署專戶捐贈予職業、業餘運動業或重點賽事,將可在申報營所稅時,享有列舉扣除額成數較高之減稅優惠,如:企業經教育部專戶(專戶每年可收受總額為新臺幣30億元)捐贈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可於捐贈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內,以150%費用列支。


二、發布實施辦法
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第5項授權規定,本部與財政部於111年5月12日會銜財政部發布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本部並於111年5月18日設立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
實施辦法條文內容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90&kw=%e7%87%9f%e5%88%a9%e4%ba%8b%e6%a5%ad%e6%8d%90%e8%b4%88%e8%81%b7%e6%a5%ad%e6%88%96%e6%a5%ad%e9%a4%98%e9%81%8b%e5%8b%95%e6%a5%ad%e8%88%87%e9%87%8d%e9%bb%9e%e9%81%8b%e5%8b%95%e8%b3%bd%e4%ba%8b%e5%b0%88%e6%88%b6%e5%8f%8a%e6%8d%90%e8%b4%88%e8%b2%bb%e7%94%a8%e5%8a%a0%e6%88%90%e6%b8%9b%e9%99%a4%e5%af%a6%e6%96%bd%e8%be%a6%e6%b3%95
 

本案聯絡人:柳先生。

聯絡電話:02-8771-1826。

E-Mail: y229@mail.s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