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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7_教育部公告修正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並自即日起生效

  • 資料來源:運動設施組 / 賴小姐 / 02-87711843
  • 更新日期:111/05/31
  • 點閱:579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1422日起,健身房參與者須完成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始得進入之規範,實施至今月餘,經蒐整各方意見召開會議研商,並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討論研議後,在兼顧健身產業發展、消費者權益及防疫措施之原則下,增列「健身房參加者須完成第3COVID-19疫苗接種始得進入」之配套措施。

 

本次指引修正如下:

 

1.增列須完成3劑疫苗接種始得進入健身房之配套措施:顧客進入健身房應提供至少接種3劑疫苗證明,運動時無須佩戴口罩。如尚未完成接種3劑疫苗者,運動時應全程佩戴口罩,並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2.新增業者自主管控機制:業者應訂定管控機制,落實查驗顧客進入健身房之3劑疫苗施打證明;如屬未完成3劑疫苗施打之人員,確保其運動時應全程佩戴口罩。

 

如對旨揭防疫管理指引有疑問者,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2:0013:30-18:00)逕洽本部體育署 (0287711843(02)87711515、(0287711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