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發給國立體育高級中學運動績優選手獎學金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體育署為鼓勵學生就讀國立體育高級中學,及學校學生參加全國性層級以上運動賽會,特設運
動績優選手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分為下列二類: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
三、學生符合前二點所定條件者,應檢具運動競賽成績獎狀證明影本、比賽秩序冊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於下列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每年二月底前。
(三)高三應屆畢業生: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專案辦理前二項之申請。
(四)申請菁英選手獎學金者,在同一年度內,同一選手參加多次或同次運動競賽參加二項以上競賽均獲獎時,僅得就最高成績之一項資格申請之。
(五)學生在學期間獲頒菁英選手獎學金者,得兼領當學年度優秀選手獎學金。
四、執行成果:
(一)108學年度補助69位優秀選手,補助金額助552萬元。
(二)109學年度補助70位優秀選手,補助金額560萬元。
(三)110學年度補助45位優秀選手,補助金額360萬元。
五、113年預算數: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