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大專校院培育運動傳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有體育、傳播相關科、系、所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前項體育相關科、系、所,包括體育、運動休閒、運動競技、運動保健科、系、所;傳播相關科、系、所,包括傳播、廣電、新聞、數位、資訊傳播科、系、所。
三、本要點所稱運動傳播人才,指由學校就前點科、系、所學生予以培育,就下列賽事進行轉播者:
(一)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二)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三)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各級學校運動聯賽。
(四)其他教育部核定辦理之賽事。
四、學校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申請補助之期間,為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二)前款申請,應擬具計畫書,逕向本署提出;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目標設定。
2.學校現況分析。
3.預計發展轉播之運動種類。
4.上一學年度培育運動轉播關鍵績效指標及賽事推廣績效指標。
5.賽事轉播人才培育規劃。
6.賽事推廣人才培育規劃。
7.轉播設備配置圖。
8.執行期程。
9.預定進度。
10.預期成效說明。
11.經費預算。
12.相關檢附資料。
(三)申請補助,以三個運動種類為限。
五、113年預算:2,125萬元。